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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无业,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华科技产业园门前路段时,其车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鲁******号轮式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5.3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吉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电话:1836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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