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回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市**区,住**市**区**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市**区**镇供电所门前道路行驶,车辆行驶至**路**县***路口800米路段时,被**市公安局**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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