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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2013年6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A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策磨线1837公里30米处时,与陶某某驾驶的云A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李某某联系电话:1831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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