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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3********,哈尼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1时34分许,当其行驶至小磨线K169+800M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联系电话1820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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