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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66********,汉族,高中文化,地角×××副主任,中共党员,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村委**庄**组**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姚安县栋川镇东片区叉图牛排饭店驶往地角×××赤云庄,行至南永公路张掖-孟连线K2790+400米路段时,与正在调头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报案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现场勘查照片、人车合一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娟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姚安县栋**镇**村委**庄**组**号(联系电话:153343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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