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4********,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乡**街村委**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曲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桃园里农庄时,其所驾车左前部与方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云******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5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50mg/100ml,肇事负全责,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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