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41978********,拉祜族,职高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村委会**村民小组**,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汽修,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云KG****号小型面包车沿耿马自治县孟定镇323国道从罕宏往下城方向行驶。23时36分许,当其行驶至323国道K2972+500M处时,其所驾车辆撞到前方路上并排行人的李某乙、李某丙,造成李某乙、李某丙轻伤一级、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他人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将李某甲查获。经抽血检验,李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25mg/100ml。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李某丙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598726****。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