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3时19分许,李某某醉酒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遂城至正村1公里100米处时,被徐水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 鹏
2021年1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6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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