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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6时12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自有的粤K****8小型轿车途经行信宜市**镇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到信宜市**镇卫生院抽血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其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56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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