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3********,拉祜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光泽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委员会**乡**村**寨**组,住福建省光泽县**乡**村**湾**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途经光泽县**乡**村**湾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21时13分许,办案民警在光泽县医院依法对李某某采集血样,经福建省武夷司法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情况、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应浩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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