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6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广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从****烧鸡饭店出发,行驶至内乡县***门口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驾驶证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视频监控;现场查获、抽血录像、拍照;6.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再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2020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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