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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K87****摩托车至化州市**区**花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是121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酒精含量为11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华飞

检察官助理:王冬丽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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