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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21时许,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京Q5****)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红领巾桥被民警查获归案。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2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宏伟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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