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路**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9日O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灰色吉利牌小型汽车(京P****9)由西向东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首钢西井小区北门时,被石景山交通支队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石景山交通支队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驾驶证查询信息单、驾驶证复印件;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录像、抽血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7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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