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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7********,文盲,户籍地甘肃省华池县**镇,现住在华池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07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6月4日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华池县公安局警告处罚;2013年10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4年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4年7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4年11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9年5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喝酒后,驾驶甘MD****号小型轿车,从**镇家中先后在**镇街道、华池县城送人。22时50分许,沿华池县柔东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柔远镇门口附近时,被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柔远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采集后的血液样本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0.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政治面貌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对李某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本次又故意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帝

                                 20201016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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