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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昌**有限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镇**号,现居住在南昌**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同事等人在南昌经开区曰修路外婆菜酒店吃饭,期间李某某饮酒。当晚21时25分许,李某某驾驶赣A*****小车在英雄大道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4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南昌**公司宿舍。

2.案卷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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