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 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 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 某某酒后在南阳市建设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楚瑶小味酒店停车场内驾驶豫R1****宝马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停车场出口处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 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7.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 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 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 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 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伟
检察员:刘光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 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