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排**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吉GT****小型轿车行驶至洮南市**乡**村**乡中心小学门前处时,被洮南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中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从送检的李某甲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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