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1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现住该地。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黑A8****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当其行驶到石发村一组附近时,与一辆大货车司机发生纠纷,民警在处理纠纷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法鉴: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5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程菲
书记员:杨帅
2019年10月1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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