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0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镇**村**44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4时44分,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行至利辛县展沟镇顺河村黄小集处,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44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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