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芜湖**木业有限公司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繁昌县****线行驶至********路段将斑马线上的行人唐某某撞倒,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依法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唐某某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付了人民币陆千元整,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柴某、王某某、段某某、唐某某、熊某某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4.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查获经过、调解协议书、给付凭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5.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 峻
检察官助理:李靖靖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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