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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6月18日晚,其与秦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饭后李某某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阜南县工业园区出发前往**乡,当日晚23时15分许,其沿X056行驶至**大桥北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木及电线杆,造成树木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24.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5页以及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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