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511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村**街**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轿车沿安阳市安濮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光明路交叉口东侧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驰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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