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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陕西省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4日23时19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捷达牌陕A****S小型轿车从富县茶坊街道出发行驶至富县茶坊街道征稽所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6.74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拘役,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菲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住陕西省富县**镇**村**号(电话:1871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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