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正大加油站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衍波
检察官助理:赵丽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16617****。
2、案卷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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