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银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海路与建新街路口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对李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9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雷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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