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海全”牌四轮电动轿车,沿成武县永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