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01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2日减刑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2日2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济阳区曲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曲堤镇刘台村北侧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8年7月3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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