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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阳谷县郭屯—寿张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顺行被害人许某某停在路上的鲁******中型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昏迷被送医院治疗。后侦查人员在医院提取了李某某的血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mg/100ml。4月3日,李某某与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7日,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李某某到事故科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勘察情况及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联系电话:1509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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