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浮山县,住山西省浮山县**乡**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12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L****6白色五菱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迎宾大道立交桥南侧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英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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