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清徐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G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清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附近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邦德富士达牌二轮自行车尾部,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李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0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9915.41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2.被害人的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新国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清徐县**乡**村**巷**号。联系电话:1503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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