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柳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90********,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石楼县新石能源责任公司**,现住石楼县**街。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石楼县新石能源责任公司饮酒后,驾驶晋A****M号小型轿车从公司起程到石楼宾馆,途径石楼县城十字街时被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路查查获。经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2.39mg/100ml,李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A****F的机动车,被离石区交警大队交口中队给予计分12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交通违法信息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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