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室,现住址山西省高平市**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E****7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锦华街铁路桥路段时,被交通执法检查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8日,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高平市**办**村***小区,联系电话:1470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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