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宿舍**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市武陵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遇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左转弯,因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莫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注意不够,导致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雷光宇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87364****);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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