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16B*****),途经信宜市G207线池垌高速出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良邦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地址信宜市池洞镇**村自建屋,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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