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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1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KVL****号小型轿车在化州市北岸北京路**路口路段与郭某某驾驶的粤KV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液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4mg/100ml。李某某事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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