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现住开平市**镇**路**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秀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9时,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H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平市苍城镇南门桥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秀媚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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