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粤CCF****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我市水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交情侣南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送达回执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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