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粤K9****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名市电白区G228线6395KM +230M路段(**加油站附近)时,与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K8****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受伤严重,无法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随即民警将李某某带到医院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蔡某某及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过错,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1mg/100ml。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蔡某某达成和解,赔偿蔡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签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检验登记表、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页
检察官助理:张小霞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960****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