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西林县**镇**站**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3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林县八达镇火亮山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5.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指认刑事照片、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涛源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