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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5********,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厂宿舍。2019年5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J7****号牌摩托车由恩平市锦兴纺织厂往飞鹅塘方向行驶,行至锦江大桥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7.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邝敏群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恩平市**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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