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组,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侧三轮摩托车行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宜城大街一段三里花城路段时,与贾某某驾驶并停放在道路边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1.6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贾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芷攸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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