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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县职业高级中学**,住辽宁省抚顺市**路**号楼**单元**号, 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21时40分许,酒后驾驶辽D****7号奇瑞牌小型汽车,沿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山路口时,被在此临时设卡检查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试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毕春丽

检察官助理:国娇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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