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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敦化市**民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大石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0日21时20分许,在敦化市市政公司路口附近,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HFN***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红旗大街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与沿南环路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吉HLV***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路口内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一起财产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35mg/100ml。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0.92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呼吸酒精检测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事件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五)光盘二张;

(六)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英

(院印)

2020年0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敦化市**小区**号楼**室;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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