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新乡市**苑**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在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在新乡市牧野区**小区**号楼门前沿环岛行驶至**小区**门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29.44mg/d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某某
2015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苑**号楼**单元**楼**户;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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