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现住新乡市牧野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石榴园大街由西至东行驶,后被在石榴园大街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劲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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