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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家进李某某,男,1977年3月9日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7703090030533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在红塔区精旺汽车修理厂红塔区**厂打工,现住新平县扬武镇新奎路7号5幢二单元402室新平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家进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家进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F998JA云******号小型轿车时有其它妨碍安全的行为(吸烟),李家进李某某沿扬武镇矿镇路由北向南驶往文明路方向,16时02分,由矿镇路右转行至文明路南方电网公司门口处时,所驾车辆车头左前角与沿文明路由西向东驶往矿镇路方向的雀世先雀某某驾驶的云OR0123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室车门相刮擦,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李家进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6.48mg/100ml。

被告人李家进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家进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进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家进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家进李某某在拘役2个月至5个月之间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家进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俊

代理检察员:丁梦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9877152401898771****,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洁,联系电话:186690625451866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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