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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陶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企业负责人,克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区,住新疆阿克陶县**小区西区**号楼**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阿克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9时15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M****号棕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自阿克陶县阿克陶镇**村**组的**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原**)院内至阿克陶县县城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阿克陶县阿克陶镇**村**组路段时将晋M****号棕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路边,后阿克陶镇**村一村民路过现场发现被告人有醉酒驾驶的嫌疑,随即向阿克陶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警务室人员报告,城镇派出所警务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通过110指挥中心向阿克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告情况,随后阿克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陶公(交)受案字[2020]019号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立案决定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陶公交鉴通字【2020】19号);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阿某甲、阿某乙、如某甲等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0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阿克陶县交警大队提供现场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8毫克/100毫升和认罪认罚的情形,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健海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疆阿克陶县**小区西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辩护人:路某法(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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