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初中毕业,新野县**公司退休职工,住新野县**乡**村**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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