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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镇*****村***组224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朝阳市中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海河路交汇处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辽N*****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马某某受伤。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4.41mg/100ml。

经朝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等;6.事故发生经过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兰洲

检察官助理:孙达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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